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舉辦112年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講習會,提升業者廣告正確刊播知能
【透傳媒記者杜忠聰/臺南報導】業者為吸引消費者關注,以促進業績及銷量成長,但因食品、化粧品廣告無事前審查之制度,時有發生食品、化粧品、藥品及醫療器材等產品廣告出現誇大不實、易生誤解宣稱醫療效能(如:涉及中藥材效能、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等)或任意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等違規情形有增加的趨勢。
衛生局為提升業者廣告自主管理能力,於112年8月12日及8月19日舉辦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講習會共3場次,邀請本市相關業者參與研習。
講習會聘請食藥法規專家擔任課程講師,除了講述相關法規並透過廣告案例研析,使實務與法規連結,加強業者對法規與廣告正確刊播的認識。現場經業者提出實務問題並進行說明與討論,透過討論與溝通,使主管機關與業者拉近彼此距離,促進雙方良性交流。
行政機關具有公權力,本應恪遵職守並依法行政保障民眾權益,業者也應遵循法令規範並善盡社會責任,發揮企業良善的影響力。衛生局期能透過本年度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講習會,讓本市相關業者更加了解現行法規規範內容,政府與業者善盡自身責任,促使社會環境健康良善,百業共存共榮。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業者,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醫療效能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等。化粧品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者,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品、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分別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均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或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